裴金霞律师亲办案例
在校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校方应承担责任
来源:裴金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0
浏览量:1418

[合同法]在校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校方应承担责任

作者:裴金霞

查看(27)评论(0) 时间:2010-11-17 00:00:0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冯琳(以下简称原告)诉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被告)一案,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冯琳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调查取证,结合庭审情况,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并望采纳。

一、原告在教学楼门口被砸伤,主观上无任何过错,且原告的主观状态不能作为被告的免责事由

20091111日,原告到教室上课,在进教学楼门口时,被门口掉下来的遮雨棚砸到,致使原告额头受伤,右眼视神经萎缩,并构成残疾。从事故的发生经过看,原告在进教室的楼门口被砸伤,本身无任何过错。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等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而被告作为学校的举办者和管理人并未履行以上义务。教学楼作为学生学习的场所,其应当符合安全标准,而在庭审中得知,被告在主体建筑之外私自搭建了遮雨棚,由此可知,遮雨棚并不是主体建筑的一部分。同时,被告在收到大雪预警的信息之后却没有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也未对其私自搭建的部分进行修缮和加固,因此,被告未尽其管理责任,未履行其作为学校的举办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其次,被告在答辩状中声称,原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各种危险应该具有一定的判断力,有义务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并称原告应当遇见大雪压塌遮雨棚的可能性。那么试问,作为学生的原告该如何注意自己的安全?见到下雪了就不去上课吗?而学校并未发出停课通知,那么原告按时按点的去上课,并无任何过错。从庭审可知,原告受伤的地点在教学楼的楼门口,作为学生进出教学楼的必经之路,除非原告选择逃课,否则,原告将不知道该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自己不受伤。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此规定,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法理,过错推定原则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自然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第二,有损害事实;第三,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上述物件的脱落、坠落等有因果关系;第四,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根据此法理,被告只有证明其本身无过错才能免责。而事实上,被告对此并没有提出任何有利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反,被告承认砸伤原告的建筑物是私自搭建的,而且,在下雪的时候未采取过任何措施,这也证明被告对发生事故的建筑物存在维护和管理瑕疵,被告应当承担责任,不能免责。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除非被告能证明其在事实上没有过错,否则,被告应当就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被告恰恰不能证明其已经尽了作为管理人的各项义务,相反,却将责任一味的推到学生身上。无论从法律上看,还是从事实上看,被告作为学校的管理者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原告作为学生,在未违反学校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因学校的建筑物不安全而受到事故伤害,原告本身没有任何过错,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大雪只是事故发生的诱因,被告不能因此免责

被告作为学校一切建筑物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该尽到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和维修义务。被告也承认,遮雨棚是由被告私自搭建的。遮雨棚本身就是违法建筑物,也存在着安全隐患。大雪仅仅是压塌了私建的遮雨棚,而未压塌学校的其他建筑,也足以说明,遮雨棚本身不符合质量要求,因此不能承受雪的压力而坠落。综上,学校不能因为下雪而推脱责任,雪只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而最根本的原因还是遮雨棚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而被告作为学校的管理者未采取有力措施消除此安全隐患并防止损害的发生。

三、被告以原告名义组织的捐款共计12000元,应归还原告

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关于为06级口腔班冯琳同学捐款额请示报告)上看,被告组织的捐款活动是以原告的名义进行的,并不存在被告所说的还为另一个学生捐助的情况。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才是捐赠的对象,才是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捐款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应该归原告,而不是归被告。被告不能擅自处分捐款,也不能擅自决定捐款的用途。因此,被告应当将捐款归还原告。

四、原告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石家庄市第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视神经萎缩构成七级伤残,额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额部皮肤瘢痕构成十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学生因学校建筑物的坠落而受到伤害,其本身无任何过错;而被告作为学校的管理人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致使学生受到伤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斟酌,并应予以采纳!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裴金霞

                                    

 

 

 

最后此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原告获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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